汛期就要来了,因为防汛抗旱而强拆的房屋,当事人可以起诉吗
专栏
2023-01-28 14:04
505
汛期,是指河水在一年中有规律显著上涨的时期。在我国,多数江河的暴雨洪水发生在伏秋大汛期,暴雨洪水的季节性与雨带南北移动和台风频繁活动有密切关系,所以各地区汛期的起止时间不一样。汛期(主要指伏秋大汛)起止时间的划分,一般用该时段洪水发生的频率来反映。以超过年最大洪峰流量多年平均值的洪水称为“大洪水”。汛期时段的确定,是要保证90%以上的“大洪水”出现在所划定的时段内;主汛期则以控制80%以上的“大洪水”来确定时段。上述内容来自于百度百科,简单来说就是天热了,汛期也就来了,有些地区的农民朋友也就该收到当地下发的《限期清障决定书》了。

不限期清障,防洪部门有权利强制拆除吗?
我国《防洪法》第42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值得咱们当事人注意的是,清障的起因是对河道、湖泊行洪范围内建设了障碍物需要清除的,如果防洪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清障决定》后,咱们当事人仍不进行清除的话,那么防洪部门是可以进行强制清除的,这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同,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咱们当事人还可以以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对于《责令限期清障决定》则不行。

防洪部门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由此可以看出,防洪部门并没有固定的人员和编制,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也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好了,今天的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相关疑问的话可以将疑问私信给我或者将疑问评论在文章下方评论区中,我会一一为大家进行解答的。
■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
■ 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农村拆迁、国有土地拆迁、拆迁知识交流与分享。
■ 袁曼曼征地拆迁律师每天为您推送各种专业、有用的拆迁知识,帮您识破征地拆迁背后的心机。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ynstorm@foxmail.com进行删除!
汛期,是指河水在一年中有规律显著上涨的时期。在我国,多数江河的暴雨洪水发生在伏秋大汛期,暴雨洪水的季节性与雨带南北移动和台风频繁活动有密切关系,所以各地区汛期的起止时间不一样。汛期(主要指伏秋大汛)起止时间的划分,一般用该时段洪水发生的频率来反映。以超过年最大洪峰流量多年平均值的洪水称为“大洪水”。汛期时段的确定,是要保证90%以上的“大洪水”出现在所划定的时段内;主汛期则以控制80%以上的“大洪水”来确定时段。上述内容来自于百度百科,简单来说就是天热了,汛期也就来了,有些地区的农民朋友也就该收到当地下发的《限期清障决定书》了。
不限期清障,防洪部门有权利强制拆除吗?
我国《防洪法》第42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值得咱们当事人注意的是,清障的起因是对河道、湖泊行洪范围内建设了障碍物需要清除的,如果防洪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清障决定》后,咱们当事人仍不进行清除的话,那么防洪部门是可以进行强制清除的,这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不同,针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咱们当事人还可以以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对于《责令限期清障决定》则不行。
防洪部门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由此可以看出,防洪部门并没有固定的人员和编制,不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也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好了,今天的文章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您对该问题还有相关疑问的话可以将疑问私信给我或者将疑问评论在文章下方评论区中,我会一一为大家进行解答的。
■ 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删除。
■ 征地拆迁、拆迁补偿、农村拆迁、国有土地拆迁、拆迁知识交流与分享。
■ 袁曼曼征地拆迁律师每天为您推送各种专业、有用的拆迁知识,帮您识破征地拆迁背后的心机。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ynstorm@foxmail.com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