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在哪六种情形下法院会认定为合同无效?无效的后果如何?
专栏
2022-11-04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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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教头普法”平台这次推出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系列普法文章就是想以老百姓普法能理解的角度来阐述关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恰逢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四十周年之际,“林教头普法”平台邀请林冰律师等专业法律人用四十篇短小、精炼、易懂、能用的普法文章来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易变”的司法解释吧!今天的主题是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今天是林教头谈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第十二堂课:民间借贷在哪六种情形下会被法院认定为合同无效?无效的后果如何?
开门见山,直接放结论,在以下六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这是来自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也是跟2015版司法解释相比变化比较大的一条,具体有哪些变化,我们来一条条分析。
我们来看看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原文,大家可以自行理解(注意,2015版跟2020版是不一致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一.2020版司法解释新增和变化的三条规定,总体变化是扩大了无效的范围。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无效,无需以前规定的两个条件:高利和事先知道。
根据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时司法解释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被认定为无效,还需要额外增加两个条件:
(1)高利;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而新的2020版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直接作为合同无效的条件,删去了“高利”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两个条件,只要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就是无效合同。这也表明了法律对转贷更严苛的限制,对民间借贷的打击面更广,更多的合同会无效。
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单位或个人利用信贷优势甚至假借各种名义从商业银行获得各种贷款(一般是低息或正常贷款利息),转手以民间借贷方式借给企业或个人(当然是高息或高于贷款利息)来赚取利息差这就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2015版规定即便能证明出借人具有此种行为,还不能认定无效,而需要高利和事先知道的情形。这无疑增加了借款人的证明难度。此次把这两点取消,无疑为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是极为有利的。证据上在借助律师的专业优势上就能够相对容易证明。一旦合同无效,虽然本金需要偿还,但是利息基本不用按照原来的利息计算,甚至不用计算。这也体现了国家监管打击转贷套利的行为。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无效。
这一条也是转贷相关,在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里,本条转贷要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需要三个条件:
(1)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
(2)转贷给借款人牟利;
(3)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而在新的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里,有如下几个变化,值得关注:
首先,将“企业”改为了“营利法人”,这是因为要符合《民法典》的新的规定,另外也更加的严谨;
其次,在第一个条件里增加了“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这第三种情形,扩大了无效适用的情形;
第三,把原来的“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删除了牟利,而直接只规定“转贷”,因此无效不需要考虑是否有牟利的目的;
最后,直接删去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前提限定,跟上一条一样,也表明了法律对转贷更严苛的限制,对民间借贷的打击面更广,更多的合同会无效。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
此条情形为此次20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增的合同无效情形,这需要三个条件:
(1)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未经依法批准的职业放贷人行为,实际上变相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这一条新增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的限定。
看到这里,有人要问了,什么是职业放贷人呢,我们来看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二.2020版司法解释沿用2015版的三条规定,我们重复一下。
1.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无效
这一条规定很好理解,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是用这笔钱去做违法犯罪的活动的情况下,还要借钱给他,这种时候,这个借款合同就是无效的。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如何理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我们学法律的人是这样理解的: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国务院所颁布的法律,其他的就不算。而对于何为强制性规定,我国立法没有相应的定义,也没有对于其范围予以明确。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于强制性规定进一步作出了区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指前者。
另外可以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 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其实,说到这里,老百姓真的不太容易懂,林教头认为老百姓可以这么理解(不全面,但是大部分时候管用,不管用的时候,具体咨询专业律师):国务院及以上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规定强制不可以做、不可以为的行为一般就是无效的行为,法院会认定为无效。
3. 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这条是兜底式条款,看也很好理解,实质上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虽然说违反法律法规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于情于理都必然是无效的 ,但确实不好掌握,因此这里有必要说一下什么是公序良俗,以及如何适用公序良俗来判断合同的无效。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因此对于什么是公序良俗需要结合社会道德观念以及一般常识加以判断。公序良俗原则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首次明确了公序良俗原则,同时也规定在这次的《民法典》中。
《民法总则》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对于民事纠纷如果有具体民事法律条款加以规范的,应优先适用具体条款,不能随意选用原则性一般条款;对于民间借贷涉及到以上有具体条款规定无效的,就要按照有的规定来,如果没有规定,但是确实是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规定,法院也可以据此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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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教头普法”平台这次推出的关于民间借贷的系列普法文章就是想以老百姓普法能理解的角度来阐述关于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所涉及的一系列法律问题。恰逢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四十周年之际,“林教头普法”平台邀请林冰律师等专业法律人用四十篇短小、精炼、易懂、能用的普法文章来解释关于民间借贷“易变”的司法解释吧!今天的主题是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今天是林教头谈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第十二堂课:民间借贷在哪六种情形下会被法院认定为合同无效?无效的后果如何?
开门见山,直接放结论,在以下六种情况下,民间借贷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这是来自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也是跟2015版司法解释相比变化比较大的一条,具体有哪些变化,我们来一条条分析。
我们来看看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原文,大家可以自行理解(注意,2015版跟2020版是不一致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一.2020版司法解释新增和变化的三条规定,总体变化是扩大了无效的范围。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无效,无需以前规定的两个条件:高利和事先知道。
根据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当时司法解释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被认定为无效,还需要额外增加两个条件:
(1)高利;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而新的2020版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直接作为合同无效的条件,删去了“高利”和“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两个条件,只要涉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就是无效合同。这也表明了法律对转贷更严苛的限制,对民间借贷的打击面更广,更多的合同会无效。
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单位或个人利用信贷优势甚至假借各种名义从商业银行获得各种贷款(一般是低息或正常贷款利息),转手以民间借贷方式借给企业或个人(当然是高息或高于贷款利息)来赚取利息差这就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2015版规定即便能证明出借人具有此种行为,还不能认定无效,而需要高利和事先知道的情形。这无疑增加了借款人的证明难度。此次把这两点取消,无疑为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是极为有利的。证据上在借助律师的专业优势上就能够相对容易证明。一旦合同无效,虽然本金需要偿还,但是利息基本不用按照原来的利息计算,甚至不用计算。这也体现了国家监管打击转贷套利的行为。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无效。
这一条也是转贷相关,在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里,本条转贷要被法院认定为无效,需要三个条件:
(1)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
(2)转贷给借款人牟利;
(3)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而在新的2020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里,有如下几个变化,值得关注:
首先,将“企业”改为了“营利法人”,这是因为要符合《民法典》的新的规定,另外也更加的严谨;
其次,在第一个条件里增加了“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这第三种情形,扩大了无效适用的情形;
第三,把原来的“转贷给借款人牟利”删除了牟利,而直接只规定“转贷”,因此无效不需要考虑是否有牟利的目的;
最后,直接删去了“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前提限定,跟上一条一样,也表明了法律对转贷更严苛的限制,对民间借贷的打击面更广,更多的合同会无效。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
此条情形为此次2020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增的合同无效情形,这需要三个条件:
(1)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
(2)以营利为目的;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近几年,随着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放贷人的职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出现了所谓“职业放贷人”。未经依法批准的职业放贷人行为,实际上变相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这一条新增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的限定。
看到这里,有人要问了,什么是职业放贷人呢,我们来看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二.2020版司法解释沿用2015版的三条规定,我们重复一下。
1.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无效
这一条规定很好理解,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是用这笔钱去做违法犯罪的活动的情况下,还要借钱给他,这种时候,这个借款合同就是无效的。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如何理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一般我们学法律的人是这样理解的: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和国务院所颁布的法律,其他的就不算。而对于何为强制性规定,我国立法没有相应的定义,也没有对于其范围予以明确。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于强制性规定进一步作出了区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与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是指前者。
另外可以参考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 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其实,说到这里,老百姓真的不太容易懂,林教头认为老百姓可以这么理解(不全面,但是大部分时候管用,不管用的时候,具体咨询专业律师):国务院及以上立法部门制定的法律规定强制不可以做、不可以为的行为一般就是无效的行为,法院会认定为无效。
3. 违背公序良俗的无效。
这条是兜底式条款,看也很好理解,实质上法院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大,虽然说违反法律法规的,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于情于理都必然是无效的 ,但确实不好掌握,因此这里有必要说一下什么是公序良俗,以及如何适用公序良俗来判断合同的无效。
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因此对于什么是公序良俗需要结合社会道德观念以及一般常识加以判断。公序良俗原则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首次明确了公序良俗原则,同时也规定在这次的《民法典》中。
《民法总则》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对于民事纠纷如果有具体民事法律条款加以规范的,应优先适用具体条款,不能随意选用原则性一般条款;对于民间借贷涉及到以上有具体条款规定无效的,就要按照有的规定来,如果没有规定,但是确实是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规定,法院也可以据此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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