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职能部门复函不能替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专栏
2022-12-07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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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政府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本证据材料,仅提交了其职能部门出具的复函,用以证明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于该复函不是计划文本本身,法院依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认定仅凭该复函无法证明涉案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以涉案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判决确认涉案征收决定违法,并无不当。
【案件编号】 (2019)最高法行申10994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指全国或某地区未来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者某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等工作,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文件。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需要符合以上相应规划、计划,才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否则房屋征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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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政府未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文本证据材料,仅提交了其职能部门出具的复函,用以证明案涉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由于该复函不是计划文本本身,法院依据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和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认定仅凭该复函无法证明涉案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以涉案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判决确认涉案征收决定违法,并无不当。
【案件编号】 (2019)最高法行申10994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指全国或某地区未来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统筹安排和指导全国或者某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等工作,具有战略意义的指导文件。
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需要符合以上相应规划、计划,才能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否则房屋征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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