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判例:征收补偿程序中适格被告的确定规则
专栏
2022-12-07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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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一般而言,判断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否适格,既要审查该机关是否是行政行为的作出者,亦应审查行为者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倘若存在授权、委托等职权转移情形的,则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等条款的规定,确定适格被告。
由于征收补偿工作步骤环节多、工作量大,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往往涉及多个部门。《适用解释》第二十五条针对征收补偿程序,专门规定了适格被告的确定规则。即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案件编号】 (2020)最高法行申1050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在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且房屋属于强拆时,则可以认定强拆行为和征收行为之间存在较高的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人民法院其诉讼,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符合起诉的相关证据材料。
由上段表述可知,由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于征地拆迁项目均具有法律责任,在征收双方未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若房屋发生了强拆,除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相反的证据认为房屋是由于其他原因被拆除,否则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要有自己没有做出此类行政行为的证据。如果其无法证明,则推定该强拆行为是由其委托或实施,从而确定其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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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旨】一般而言,判断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否适格,既要审查该机关是否是行政行为的作出者,亦应审查行为者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倘若存在授权、委托等职权转移情形的,则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等条款的规定,确定适格被告。
由于征收补偿工作步骤环节多、工作量大,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往往涉及多个部门。《适用解释》第二十五条针对征收补偿程序,专门规定了适格被告的确定规则。即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案件编号】 (2020)最高法行申1050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在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被征收人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且房屋属于强拆时,则可以认定强拆行为和征收行为之间存在较高的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向人民法院其诉讼,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符合起诉的相关证据材料。
由上段表述可知,由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于征地拆迁项目均具有法律责任,在征收双方未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若房屋发生了强拆,除非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有相反的证据认为房屋是由于其他原因被拆除,否则市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需要有自己没有做出此类行政行为的证据。如果其无法证明,则推定该强拆行为是由其委托或实施,从而确定其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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