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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畜牧业、乡镇企业、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拟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协助管理市级农业事业费、支农资金,负责农业项目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组织起草种养业规章草案。
三、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稳定和完善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和政策,指导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和集体资产管理,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管理农业劳动力和指导其合理转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四、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负责饲料工业和“菜篮子”工程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研究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和农业利用外资的建议;组织、指导农业大型国际、国内展览活动;预测并发布农业生产、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六、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指导优质、高产、高效农业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七、拟订农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拟订饲料生产的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种子、种苗、农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组织市内生产及进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登记工作。
八、组织农业对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研究提出乡镇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协调、指导乡镇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组织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监理,指导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承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革命老区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并指导直属人事、老干、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有关社会团体的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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