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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活动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 Association,简称为农产协(GAIA)。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是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由广东省内国家、省、市、县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相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员,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结成的区域性、行业性、非营利性质社团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沟通、服务、自律、发展。即通过会员之间的沟通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诚信经营、共同发展,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化升级;通过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通过探索建立与农民的有效联结形式,自觉维护利益,在发展中实现“双赢”;通过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共同开拓国内外市场,并联手应对国内外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农业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广东省农业厅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服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为会员开展农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政策环境。

(二)做好协调工作,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组织之间、会员与有关部门之间、会员与农民之间的业务关系,鼓励龙头企业探索与生产基地和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加强企业与基地和农户间的利益联结,促进农民增收。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勾通会员与政府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行业发展、产销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和科学决策依据。制订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总结交流农业产业化发展经验。

(四)制定并执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会员自律,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坚持打假,防止生产、储运和销售伪劣产品,维护本会的根本利益。

(五)组织会员建设标准化示范基地,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制订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督促会员企业执行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或国际农产品生产质量标准,开发新产品,创建国家或国际农产品品牌,注册商标,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

(六)建立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科研开发、试验示范、推广培训基地和机构,引进、研发、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新设备、新农艺、新工艺,开展会员生产、加工、经营、服务和技改中的技术指导、科技咨询,帮助会员引进科技、管理、营销人才,组织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市场营销、行业指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广东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会信息网络体系,搭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会员之间、会员与各有关方面之间的勾通与交流,提供有关经济、市场和技术等信息,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产销政策、市场行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指导会员建设交易市场,设立销售网点,协调收购、销售会员的产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协作,开展招商引资,举办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推介名特稀优新产品;

(九)组织采购、供应会员需要的种子种苗、生产原料和农用物资,开展会员需要的加工、包装、保鲜、储藏、运销和劳务等服务;

(十)对会员企业提出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并协助解决。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利于龙头企业发展的各种活动,发展公益事业。

(十二)探索WTO框架下的贸易救助体系,帮助会员企业维护国际贸易纠纷中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单位会员是指加入本协会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人是指加入本协会的从事农业及相关行业的个人。名誉会员是指乐于支持关心我省农业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扶贫龙头企业、农产品专业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经纪人、农产品经营大户,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个人;

乐于支持关心我省农业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分国籍,可申请为本协会名誉会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拥护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集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职业道德;

(三)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工作。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自愿申请并履行入会批准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登记注册,并发给会员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有关会议,接受本会的教育和培训;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咨询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保护本会的共有资产,爱护本会的设施设备,自觉维护本会的名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工作和活动,支持理事会履行职责;

(四)发扬互助合作精神,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并及时办理退会手续。退会时,不退回会费,不得分配本会共有财产。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并办理退会手续:

(一)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不遵守本会章程;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

(五)其言行给本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本会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成员;

(五)审议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

(二)2/5以上会员代表提出。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2/3以上的会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草案,报告工作和财会状况;

(三)讨论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即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

(四)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讨论决定本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待遇及本会职员的聘用、待遇与解雇;

(六)讨论决定本会会员的入会、退会、除名等事项和对本会会员及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分;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和执行本会会员管理、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内部民主管理制度;

(九)筹集本会活动经费,管理本会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同意方可生效。召开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会员(代表)列席。列席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定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务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讲大局,立志改革开放,热爱本会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能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同本会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三)政治、业务素质好,有强烈的工作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胜任领导本会工作的组织协调能力、经营管理本领、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公道正派,以身作则,密切联系会员,献身本会事业,作风民主,团结同志;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农业厅和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东省农业厅和广东省民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日常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会长、副会长授权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并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及有关部门扶持资金和项目资金;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的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无偿或低价支付、转移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具体用于:

(一)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范围;

(二)本会各项活动及会议;

(三)本会办公场所、办公条件及办公、差旅、印刷费开支;

(四)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保险、福利、奖金;

(五)本会会员的奖励;

(六)政策允许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工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所形成的资产和本会接受其他单位捐赠的资产,为本会的共有资产,属全体会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平调。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经费统一由秘书处管理,经费使用计划及重大开支报会长审批。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批。秘书处每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会员少于50人无法开展活动;

()与其它组织合并;

()本会完成宗旨;

()本会2/3以上会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0日内向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算小组,对本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代表)大会批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于2005     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报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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