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在我市投资置业,提升全市经济发展水平,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1.
本《规定》适应用于粤北工业开发区和市辖三区经市批准建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工业园区。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规定。
2.
本《规定》中的新办企业指2002年1月1日后在粤北工业开发区和市辖三区的工业园区内(以下简称园区)兴办的生产性企业、以及园区外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企业。
3.
投资者在市区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合资合作、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造、扩建和转制的,投资比例占8成以上的新投资的生产性项目视同新办企业,适用本规定。
二、全面放开投资领域,加快培育特色产业
4.
全面放开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及产业政策禁止的行业和污染严重的项目外,我市对投资项目实行不限产业,不限规模,不限经营方式。重点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现代物流、商贸流通、中介服务、教育卫生、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国有和集体企业改制、农业产业化基地以及各功能园区的投资项目。
5.
促进产业集聚,加快培育特色产业。各级政府要主动适应世界贸易组织(WTO) 规则的要求,认真研究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CEPA)的内涵,积极做好吸收社会投资的产业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优化,着力加大对支柱产业、劳动密集型、高附加值、关联带动大以及大型企业投资项目的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产业集聚,加快培育特色产业。
三、集中行政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6.
各级政府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审批的方式和方法,实施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运作效率,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管理服务体系。
7. 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一个口子收费,一条龙服务的“三个一”办事制度。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驻中心各窗口单位负责投资项目的咨询、立项、审批、证照办理和银行开户等工作。企业需缴纳的各项规费以及需上缴到财政的经营及中介服务性收费,统一由行政服务中心的收费窗口代理收取,再分流给各相关部门。
8. 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对所有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马上办”和“联合审批”制度。对重大项目和重点客商的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优先办理筹建期营业执照。
四、进一步降低门槛,实行更加优惠的投资鼓励政策
9.
工业用地实行优惠地价。有条件的工业园,在建成的园区内可实行优惠地价:已“三通一平”的用地,每平方米为50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为每平方米50元,1亿元至2亿元之间的为每平方米40元,2亿元以上的为每平方米30元;未“三通一平”的,每平方米为20元。
10. 农业用地实行减、缓、免扶持。投资者兴办农产品加工型企业的用地,其土地使用费可以实行减、缓、免扶持。
11. 实行特殊项目优惠地价。对于委托招商,规划和兴建标准厂房的建设用地面积达100亩以上的项目,能带入3家及以上的产品配套企业的“龙头”项目,国内外上市公司投资的大型项目,能形成产业特色和产业集聚的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大型物流中心、商贸流通专业市场、旅游文化娱乐设施、教育卫生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用地实行特殊优惠地价。
12. 实行灵活的用地政策。农村集体组织按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后,可以以土地使用权折价入股与投资者合资合作连片开发土地或兴办企业。在服从城市整体规划,搞好配套建设的前提下,鼓励投资者和农村集体组织以受让或租赁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单独或合作连片开发土地,并对该土地在法定范围内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建设和管理,享有直接对外招商引资的权利。
13. 鼓励土地连片开发。投资者依法进行连片建设开发时,只须缴纳耕地占用税、征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林业补偿费、以及上缴国家和省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占用耕地开垦费,免征土地有偿使用费。对连片开发耕地500亩以上,开发山地1000亩以上农业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和租金优惠。
14. 鼓励外来投资企业兴建专家楼、居住活动中心区或员工住宅区。员工住宅区可租赁、出售给企业员工。凡在企业住宅区购置住房的员工,可办理随住亲属入户当地城镇户口。
15. 工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对新办企业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KvA及以上的大工业用电实行优惠政策(见附表一),其中:粤北工业开发区沐溪工业园的大工业用电的电度电价为0.48元/千瓦时;其它新办企业在执行省网峰谷电价的基础上,免收本市附加部分。
16. 实行工业用水优惠政策。新办企业工业用水按每立方米0.90元的价格收取。用水量大的企业,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自办水厂,免收水资源费。
五、兑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财税奖励扶持
投资者除可享受国家、省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地方财税奖励扶持政策。
17. 外商(港澳台地区和其它国家投资者,下同)投资企业,暂免征收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期满后,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费。
18. 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在依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型,在依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型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的贸易形式进口货物的,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优惠。
20.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享有多种税收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鼓励政策,在用地、税收、设备进口和折旧等方面予以优惠。
21.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共事业、饮食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起,经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22. 对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包括含种植业和养殖业)从事种养业或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从2004年1月1日起,连续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后,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3. 对委托招商园区,自其小区内首个企业投产之日起5至15年内,依率计征的上年小区内全部企业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财政按8%至40%的比例奖励给受托方。具体奖励时限、比例和操作办法主要依据受托方对园区开发的投入比例由委托和受托双方的合约规定。
24. 对土地建设面积达100亩以上的标准厂房项目,自其小区内首个企业投产之日起五年内,依率计征的上年小区内全部企业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财政按8%的比例奖励给标准厂房的开发建设主体。
25. 对新办企业投产后五年内,可依据其上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的不同档次,按其上年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10%、12.5%和15%的不同比例奖励给企业。
26.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已完成2亿元的、或产值超过2亿元的、或上缴税收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给予延长3年奖励时间的优惠。
六、加大收费优惠力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27. 对新办企业,实行“只收税,不收费”的优惠政策。除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韶关市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详见附表二)。
28. 对新办企业、以及增资扩产达800万元以上的新项目,从项目立项到投产期间与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建设等部门相关的经营性及中介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35%计收(详见附表三)。
29. 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和验资,以及会计、公证、鉴证等中介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的50%计收(详见附表三)。
30. 西联收费站以西园区内的新办企业的自用运输车辆和生活用车、高级管理人员生活和业务用车、以及企业员工集体上下班的接送车辆,经过市区西联收费站时,可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统一向路政部门办理免收过路费的证件。企业项目在建工程用车按最低收费标准办理优惠证。
31. 新办企业社会保险实行分步到位的办法。即企业投产的头五年只投工伤保险,不强制投保其它险种;企业生产骨干和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可自愿参加社会保险。投产五年后逐步纳入养老保险,并对外来员工实行定额定员征收(详见附表四)。
32. 对园区进行统一的整体环境影响评估,除特殊管理需要外,园区内生产性项目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对园区内和其它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项目,实行按最低标准减半和最高限价双重优惠政策(详见附表二)。
33. 新办企业自行解决污水处理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免收污水处理费和超标排污费。
七、重视中介招商,鼓励以商引商,增强引资活力
34. 各级政府要重视中介招商,寻找功能完善、行为规范、作用突出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代理招商。中介代理机构可以按中介项目的土地购置费的3%至5%,或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至2%的幅度向受益财政收取代理佣金,具体佣金比例和操作办法由双方合约规定。
35. 加大奖励力度,鼓励以商引商。对于以商引商的项目,经确认后,自项目纳税之日起五年内,可依据其上年缴税规模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和1000万元以上的不同档次,按其上年税收的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每年由受益财政分别按2.5%、3.5%和4.5%的不同比例奖励给引资方。
八、明确基础设施建设责任,促进诚信合作
对园区内项目建设过程所涉及的水、电、路、通讯和环保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责任作如下界定:
36. 园区内的供水设施由有关部门和企业分段负责建设。其中:市公用事业局依据园区的总体规划负责主管道铺设,园区开发主体负责主管至企业红线的分管道铺设,企业负责企业红线以内供水设施(含计量水表)的建设。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安排自来水公司为主管道至分管道的开口提供优惠服务(免收供水设施费和增容费,接管停水费按50%收取)。
37. 园区内的供电设施由有关部门和企业分段负责建设。供电部门依据园区的总体规划负责架设或铺设高压供电主干网。企业用电负荷较大或因生产需要,需配置专用高低压变压器时,园区开发主体负责由干线接至企业高低压变压器前的高压网线,企业负责变压器及其后低压部分;需配置多家企业共用的配电房时,园区开发主体负责提供配电房及有关的电力设施建设,企业负责变压器后的电力设施建设。免收园区内企业于本规定实施后所发生的用电报装费。
38. 园区开发主体负责园区内主干道路和支干道路的建设,企业负责企业至主干道路或支干道之间的道路建设,并对其所铺设的道路和联接干道的道口实行“三包”(包绿化完好,包排水畅通,包道路净化)。园区开发主体负责与企业协商确定具体的道口位置和道口开设宽度。对企业开设到园区内公路的道口,免收公路路产补偿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9. 园区内邮政通讯设施由邮政通讯单位负责建设到企业。
40. 园区开发主体负责园区内公共环保设施的建设。投资者负责其投资项目的环保设施的建设,项目投产后的主要排放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九、加大协调力度,加快园区项目建设步伐
41. 成立园区建设联络小组。园区项目筹建或建设期间所涉及的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分别指定一名业务素质高、政治责任心强、沟通能力好的副职领导和专责业务人员作为联络人员,由市委、市政府指定的专责领导牵头组织和协调,为园区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42. 建立园区建设联合协调会议制度。⑴召开例会,通报各园区招商引资和项目的进展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⑵召开临时会议,针对园区项目建设急需解决的问题,明确责任,限时解决;⑶将每次会议记录材料以书面形式报有关部门,并上报市委、市政府。
十、完善社会服务功能,为投资者提供便利服务
43. 园区开发主体可根据园区建设发展的需要,整合现有人力资源,设立园区管理服务的专门机构,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各种配套管理服务。
44. 公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设立园区治安服务警务室或派出所,为园区内企业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45. 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管理骨干及其直系亲属可转为企业所在地的常住居民户口,免收城市增容费。子女在本市范围就读可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46. 人事部门优先为企业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对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境审核等人事代理服务。对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或民营企业的国家干部、职工和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可选择放在企业,或挂靠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劳动部门管理。
47. 本市(含县、市、区)内企业的各种车辆在本市范围内,如发生一般性违章,交警、交通、公路等部门只纠章指导,不扣证、不罚款。
十一、打破行业垄断经营,严禁强制服务
48. 负责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等审批或验收的部门,应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向社会实行“五公开”承诺制度,即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49.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涉及到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相关设备或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50. 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事业单位或协会、商会等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十二、坚持文明执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1. 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不得随意干扰投资者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在本市范围内凡到生产性企业进行有关检查或审计,须到企业所属行政区域的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开具介绍信手续(税务、海关、检验检疫、公安、消防、卫生防疫、环保等部门因突发事件除外)。
52. 凡在本市范围内的其他行业,有关部门实行“局长保护责任制”,维护客商合法权益。各有关部门需到企业进行检查时,须取得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批准方可进行。
53. 对园区实行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园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园区对企业进行检查。对未经批准和办理有关手续的擅自检查,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54. 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财产、经营场所、知识产权和投资收益。凡对企业实行停业、停产、扣留证照等严厉行政处罚的,须报请市有关分管领导同意。
十三、完善督查与投诉机制,搞好投资环境监测评估
55. 市纪检监察机关成立专门的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功能园区内听取投资者的反映,了解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检查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评议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平,动态评估韶关市的投资环境状况,不断推动综合投资环境的改善。
56. 实行投诉事项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服务质量差,玩忽职守,故意刁难或办事拖延推诿,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以及问题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整改。有关行政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凡发生被举报投诉有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属实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公开曝光;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7. 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对服务质量好的部门和人员予以宣传报道,对不主动及时解决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和人员予以曝光监督。
十四、与本规定相关的其它问题
58. 对国家、省制定的相关政策,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以上级文件为准;已涉及的内容,上级更优惠的,以上级文件为准。以前文件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上级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59.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韶关市委
韶关市人民政府
附:
附表一:韶关市新办企业大工业用电优惠电价表
附表二:韶关市新办企业行政事业性规费优惠项目明示表
附表三:韶关市新办企业经营服务性收费优惠项目明示表
附表四:韶关市新办企业社会保险优惠项目明示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