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韶关市农业局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机关名称:韶关市农业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为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七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全国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企业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8.《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四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七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1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1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15.《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的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17.《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8.《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19.《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以下简称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20.《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2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二十六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国务院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2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23.《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依照《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假冒授权品种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2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25.《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26.《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37.《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28.《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29.《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三款“县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30.《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对利用工业废水和城市污水进行灌溉的,应当定期监测用于灌溉的污水水质、土壤和农产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被污染。”
31.《蚕种管理办法》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蚕种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蚕种管理工作。”
32.《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的审计工作。”
3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34.《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财政部发布)第七条“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即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下同)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35.《乡镇企业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企业行政执法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乡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执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授权。”
36.《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责任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37.《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作物种子工作。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38.《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业环境保护工作。”
39.《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植物检疫工作。其隶属的植检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40.《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依法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以及本条例的实施。”
41.《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农村经济 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42.《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43.《广东省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承包合同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44.《广东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45.《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农业(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文号:韶市机编〔2007〕167号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组织名称(一):韶关渔政支队(广东省渔政总队韶关支队)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构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
6.《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以下称‘主管机关’),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登记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
7.《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8.《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9.《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10.《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上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下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11.《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鱼、虾、蟹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场等重要渔业水体不得新建排污口,已建排污口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12.《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第三条“各级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
13.《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14.《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渔业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考试发证机关”)。”
“三定方案”文号: 1.韶市机编〔2004〕107号
2.粤机编〔1997〕22号
组织名称(二):韶关市水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3.《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4.《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5.《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特许审批;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特许申请的审核。”
6.《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渔业监督管理工作。”
7.《广东省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管理办法》第三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对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进行管理和质量监督。”
“三定方案”文号:韶市机编〔2007〕168号
组织名称(三):韶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十五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4.《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6.《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7.《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免疫标识工作。”
9.《动物疫情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三定方案”文号:韶关市机编〔2007〕170号
三、受委托的执法主体
组织名称(一):韶关市种子总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作物种子工作。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种子管理机构负责。”
3.《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审批机关主要依据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书面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指定的测试机构进行测试或者考察业已完成的种植或者其他试验的结果。”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可以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
5.《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菌种质量进行检验。”
“三定方案”文号:韶市编字〔1989〕5号
组织名称(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定方案”文号:韶市机编〔2003〕22号
韶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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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依据名称(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
制定、发布机关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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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3.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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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08.28 |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07.02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11.01 |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01.01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