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广东省

乳源县农业局

乳源瑶族自治县农业投资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县对外开放的领域和规模,加快我县农业开发步伐,促进农业产业化进程,营造良好的农业农村经济投资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一、鼓励多层次、多形式参与我县山区农业综合开发,农户、联户、个体户、城镇居民、集体、外商 等均可参与兴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进行农业开发,需要使用土地(包括水田、山坡地、滩涂);或采取连片承包需调整土地的;采取连片承包经营,或实行山地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各镇、行政村、县直有关部门都应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各类土地的使用年限可在3050年之间,山坡地实行优惠有偿使用,未开垦的山坡地每亩年租金10元以内。

三、发展种养业需兴建配套建筑物,凡不在县城和乡镇规划控制区内的,有关部门免收一切费用;在县城和乡镇建设规划控制区内的,凡不违反总体规划要求的项目,免收城市建设维护费、市政设施配套费和园林绿化费。凡经营者经批准改变建筑物用途的,则应从改变用途之日起按规定补办手续、补足规费。

四、投资农业开发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企业,免交供水、供电增容费,有关供电、供水、土地收费参照我县外资企业优惠标准执行(详见乳县联[1998]16文)。其他有关部门收费全免。

五、成片开发三荒(即弃荒的荒地、荒坡、荒水)项目免缴场地使用费;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受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股入股或经营的条件。

六、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企业,实行“零费率”的收费标准,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地方分成部分。

七、因农业开发,在林地内种植其他经济作物(如柑果、茶叶等)所建的临时工棚、简易道路占用林地的,一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林地占用费。

九、因农业开发需要,在项目规划区内的零星树木,经林业部门核准后可以进行砍伐。

十、在新开发的山坡地、滩涂、水面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经财政部门核实,自有收入之日起,通过先征后返,三年内免征资源税、农业税、农林牧产税,第四至第十年内减半征收。

十一、新开办的种植、养殖企业自有收入之日起,工商行政管理费三年内免征,第四至第十年内减半征收。

十二、对年纳税8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上的农业开发投资者,由县委、县政府分别按纳税总额的5%10%给予奖励。

十三、从事农产品流通的投资者,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允许其设立农副产品收购网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者,包括蔬菜、果品、竹加工、年产值在10万元以上的,供电部门优先安排用电,其增容费可按农用电给予优惠。

十四、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有关部门审核,可给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及所聘用中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免费办理户口迁移或农转非到县城落户的手续。

十五、对已在我县投资的农业开发商,再介绍其他客商来我县投资开发农业项目企业的,在五年内按其所介绍的客商投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所缴纳给我县的地方税额(含国家税收的地方分成部分)之总和的的30%。由县财政返拨给介绍企业,最高返额以其应纳地方税的70%为限。

十六、由县农业局负责农业开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农业开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接受投资者的咨询、投诉,承接投资者委托的业务性、社会性和生活上的有关服务项目;公安政法部门积极维护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破坏生产、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七、投资者进行农业开发,同时享受《乳源瑶族自治县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优惠办法》(乳县联[1998]16号文等县里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及国家、省、市制定的优惠政策。

十八、上述所列减免的各项收费,是指国家规定征收的费用之外县政府职权范围之内能够减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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