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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待抚恤服务程序
(一)优抚对象优待服务
1、优待对象:义务兵家属和享受抚恤定补的烈属、因公牺牲军
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村在村孤老复员军人及在村伤残军人。
2、优待标准:按本镇上年度人均收入70%以上给予优待。
3、优待款发放时间:镇要在每年十月底前一次发放到优待对象手里。
(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服务
1、抚恤定补对象:对烈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安《广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抚恤,对革命伤残军人按国家标准定期发给伤残抚金或伤残保健金,对在村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革命有功人员)进行定期定量补助。
2、抚恤定补金领取办法:每月领取抚恤金和定补金时,须持《优抚对象抚恤优待金领取登记证》、《优待对象补助优待金领取登记证》到镇社会事务办(民政)领取。革命伤残金在每年一月和七月份两次发放,跨年度的一般不予补发。
(三)办理定期抚恤和补助的程度:符合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属,牺牲军人家属、失踪、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休军人及对革命有功人员,由其本人在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镇审查签署意见后,呈报县民政局审批,批准后发给定期抚恤和补助领取登记证,由镇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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