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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雄市人民政府文件 雄府[2000]05号 南雄市农业综合开发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鼓励支持外商来我市投资,加快促进我市“三高”农业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优惠政策。 1.外商在我市租赁山地种植银杏、毛竹等经济林果,租期最长为50年,满50年后可续办租期。在林果产出前免收租金,产出后每年每亩租不超过10人民币,土地使用证和公证合同由市统一制订,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2.鼓励外商在我市连片收购已开发种植的银杏、毛竹等林果场,从林果场有规模产出的年度起,三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 3.对投资创办股份合作林场,给予竹木加工权、竹木材砍伐指标实行计划单列,方便放行。 4.外商成片开发三荒(地荒、荒坡、荒水)项目,免缴场地使用费,免收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受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可作为参入股或经营的条件。 5.外商有我市兴办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者,不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的地方分成部分,所得税除执行国家规定的“免二减三”优惠外,属我市征收部分,后三年实行全额返还。 6.凡已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再介绍其他外商来我市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者,在五年内将按其所介绍的客商投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所缴纳给我市的地方税额(含国家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之总和的30%,由财政返拨给介绍企业,但最大返拨额以其应纳地方税的70%为限。 7.外商在我市兴办“三高”农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企业用水用电免交供水、供电增容费,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每度电价不高于0.5元人民币,一定五年不变,五年后,随物价上涨,作相应调整。 8.对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的投资者,经有关部门审核可给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及所聘用中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免费入非农业户口。 9.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 10.外商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费、政设施配套费和园林绿化费。 11.凡外商在我市进行农业开发项目的,其生活、工作用车免缴过路费(由公路主管部门发给《免缴费通行证》以方便出入。 12.外商在我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批手续时,有关部门均只收工本费。 13.本优惠政策未列出的其它优惠政策,参照雄发[1998]41号执行 主题词:农业 综合 开发 优惠政策 南雄人民政府公室 200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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