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

广东省

乐昌市河南镇

特 产

推 荐

 

 

 

 

 

 

民政办办事程序

一、城乡居民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程序

(一)条件。

凡具有河南镇户口的居民和农民,家庭月人均收入达不到120元和9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按《韶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每月发给所需差额的生活救济金。

(二)程序。

1、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

2、村委会与镇民政办核实;

3、报市民政局批准;

4、救助费每月由镇民办发放一次;

5、救助对象持“最低生活保障本”领取。

二、农村五保户供养服务程序

(一)五保户条件:为我镇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义务、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未成年人;

(二)入院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由其本人分别向村委会与镇民政办核实,报主管部门领导和市民政局批准后给予办理入院;

(三)标准:五保户每人每月伙食150元和发给零用钱15元;

(四)自费入院标准与和程序:自费入院老人由其本人或家属向镇民政办申请,经医院体检合格和民政办同意后与敬老院签订入院协议书。

三、临时救灾,救济服务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所在单位、村提出意见;

3、民政办调查了解实际情况;

4、拟订救灾,救济金额;

5、主管领导审批。

四、残疾人服务程序

1、条件:具有河南镇户口且丧失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忽然生活临时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努力改善残疾人的居住环境。

2、程序:由本人或家属向所在镇民政办提出申请,由民政办向市残联申报,经市残联审核批准后给予落实。

五、优待抚恤服务程序

(一)义务兵家属优待服务。

1、对义务兵家属实行全面优待,年户优待金1100元;

2、年终义务兵家属持户口薄,身份证到镇民政办领取当年优待金。

(二)优抚对象抚恤,定补服务。

对象:对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进行抚恤;对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人员、参战民兵民工),按国家标准发给伤残人抚恤或伤残保险金;对在乡复员军人(含伤残军人)进行定期定量补助。

六、婚姻登记程序。

1、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及留复印件;

3、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国家统一印制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还须加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专用章”;

4、男女双方婚前体检表;

5、再婚的还应持有效的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

6、初婚的男女双方到计生办参加婚前学习班,持学习证;

7、近期正面免冠双人合影二寸相片四张,单人一寸相片各一张;

8、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办)办理登记,需签字及按指纹。

(二)国内离婚登记。

1、男女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及复印件;

2、男女双方各一份离婚申请书;

3、男女双方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4、离婚协议书;

5、《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6、男女双方自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办)办理登记。

七、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条件。

1、被收养人必须是十四岁以下的弃婴、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2、收养人应无子女,无生育能力,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夫妇双方年满三十五岁以上;

3、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收养提供的证件、材料。

1、县级以上医院提供无生育能力证明;

2、收养人居民身份、户口本;

3、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的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

4、收养弃婴须提供发现弃婴的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查不到生父母的证明;

5、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单位或该残疾儿童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6、收养申请书;

7、被收养人体检表及全身四寸免冠照片三张,收养人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三张;

8、收养人应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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